2013年3月3日 星期日

當代禪宗蒙受法難的歷史還原

一紙日月,豈能道破世人誤解;
百代心印,無非多添一樁公案。

覺妙正明

壹、正法的澄清

終身以弘揚佛陀真傳心印佛法,救度地球眾生靈性離苦得樂為己任的悟覺妙天禪師,其所帶領的印心佛法法門,於民國85年蒙受法難,最終被法官判決宗教詐欺無罪,但轉賣寺廟納骨塔有罪。這裡以法律專業的角度,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以對此案隱藏於背後卻被法官誤判的事證,加以釐清,並向世人呼籲,以正面看待一位慈悲救世的覺者所背負眾生共業荊棘的苦難。

 

一、宗教詐欺歷審一致無罪

士林地檢署85年偵字10003號起訴書內容其實包含了兩部分,一是宗教詐欺,二是納骨塔違建詐欺。其中,宗教詐欺部分,在士林地院86年訴字131號判決就已經認定完全無罪。

判決無罪的理由,主要有四:

(一)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應完全予以尊重;

(二)全部佛光照片經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全部都是真實無虛,沒有一張合成或造假,這點與宋七力顯相紀念館詐欺案件完全不同;

(三)所販售之金佛幣,經中央造幣廠及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後,全部都是9999純金製造,沒有任何造假;

(四)弟子劉錦隆(妙殿明)所攝錄的超渡附身錄影帶,經調查影像內所有人員均證實為真,沒有任何虛偽造假。

士林地院判決宗教詐欺無罪後,高院87年上訴字5019號仍維持無罪判決,無罪理由與地院完全一樣,再次確認了宗教詐欺無罪。此後,本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5次,每一次發回的結果,宗教詐欺判決都是無罪,這可以從高院92年上更(一)字70號、96年上重更(二)字53號、97年重上更(三)字113號、98年上重更(四)字33號、100年上重更(五)字1號每一份判決書看得非常清楚。

士林地院86年訴字131號判決書中寫道:按宗教,原即指對於神道之信仰,是其所信仰之神或道,本即有超越理性之特質,無法以一般常識來判斷,更難以現有之科學技術檢驗證明。次按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13條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申言之,舉凡信仰自由、崇拜自由、傳教自由均應受憲法之保障,人民以言論、文字、出版等方式宣揚傳播其信仰之事務或宗教,亦應受憲法之保障。查本件所涉爭執點,如被告究竟有無異於常人之能力?『宇宙生命之光』一書所載發光照片是否為佛光或確屬殊勝光芒,購買該書是否可以佛光加被,靈性升天?經被告『加持』之蓮座,是否可超渡使用者至妙天喜樂世界成為菩薩,達成蓮花果位?或可得福蔭而消除業障,或事業順遂、身體健康,或超渡祖先、冤親債主?被告推出之『生基』能否使人獲得庇佑?靈魂附身是否荒誕無稽之事?經被告加持開光之佛像金幣是否具大磁場可保佑收藏佩帶者一家福祿綿綿,佛光普照?『印心禪園』所載被告種種神蹟佛法是否可信?均涉宗教信仰之問題,難以科學方法加以驗證,自不能責令被告證明其主張之上開事項確實存在,否則即謂其施用詐術。況以自己所信者,向他人宣揚,亦不生施用詐術之問題。」法院明確表達了尊重的態度。

高院92年上更(一)字70號判決書中,再次澄清了超自然應予尊重的理性態度,判決末段清楚記載:宗教信仰、民間習俗,源於對鬼神之崇拜與生死之敬畏,是其所信仰之神、道或上蒼,本即有超理性之特質,無法以一般常識來判斷,更難以科學技術加以檢驗證明。古人有云,敬鬼神而遠之,又云:一命二運三風水四積德五讀書,即透露出個中之玄妙。是以,蓮座、生基、佛幣、靈魂附身錄影帶、宇宙生命之光等書刊,是否能否為人帶來好運或真實,信者恆信,不信者嗤之以鼻。因此,單純以購買蓮座等物,即能消災解厄、得福報庇佑,屬宗教或民間信仰問題,不能責令被告以科學方法驗證之,亦不能即謂為施用詐術。

高院98年上重更(四)字33號判決書中,也寫道:宗教信仰、民間習俗,源於對鬼神之崇拜與生死之敬畏,是其所信仰之神、道或上蒼,本即有超理性之特質,無法以一般常識來判斷,更難以科學技術加以檢驗證明。即使是身處二十一世紀,許多人在遭遇到科學無法解答之身、心、靈問題時,仍然傾向訴諸所謂『非理性』之宗教信仰與技術,而宗教本來就有神通之觀念,基督教、佛教等正統宗教亦講求神蹟。超自然現象,信者有之,不信者亦有,此即屬宗教信仰之領域,為憲法明文保護之自由權,非司法機關所得干預。」在歷審的判決書中,所有法官都一致採取了這個態度,尊重禪師與佛法,判決宗教詐欺無罪。

無奈的是,當年檢察官起訴宗教詐騙,經過媒體渲染,誤解已經深入人心,許多人並不知道法院已經改判無罪,仍然是一知半解,這是何等無奈啊!

 

二、納骨塔詐欺案是冤判

士林地檢署起訴的另一部分,便是寺廟納骨塔詐欺案件,這部分高院雖然宣判有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依「刑事妥適審判法」減為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雖然最後緩刑,但卻是明顯冤判。

當年起訴書指控:禪師「明知」汐止明安寺附設納骨塔是違建,竟花費1億7千萬元買下1樓及3樓之使用權,裝潢後再轉賣給消費者,因此涉嫌詐欺。光看起訴邏輯就知道大有問題!

如果已經「明知」是違建,對於遠在汐止深山裡的納骨塔樓,還只有1樓及3樓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請問誰會花1億7千萬元的天價去買呢?既然「明知」是違建,一定會用很低的價格去買吧?而且,如果真要買,為何不買整棟?甚至連同所有權都買下來呢?這樣簡單的事實,竟然有法官不明究理。

真相是,當年廟產業主邀禪師參與主持大雄寶殿,但隱瞞違建,禪師慈悲助緣投資,後來業主周轉失靈,竟硬塞納骨塔使用權給禪師抵債,禪師受託管後,便以小單位轉賣出售,最後整棟被拆,血本無歸,其實禪師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回顧整件寺廟納骨塔詐欺的案情關鍵,就是禪師對於違建是否「明知」?禪師有沒有主觀犯意?但翻遍案件卷宗,證據都顯示禪師並不知情。

當初廟產業主張運宗先生雖早已往生,無法出庭證明禪師清白,但廟產總經理鄭德村先生,以及當初介紹禪師合作的中間人褚建章先生,則先後到法院作證,證明禪師並不知情。褚建章先生作證時說:「我自己都不知道是違建,我自己全家都買了那裏的納骨塔,如果真有問題,我怎麼可能自己也買,還介紹給別人。」連介紹人都不知道是違建,禪師又怎麼會知道呢?

因此,高院92年上更(一)字70號及96年上重更(二)字53號兩次更審判決,均判決禪師販賣寺廟納骨塔完全無罪。前一份無罪判決中更清楚記載:「由證人褚建章、鄭德村所述,被告於簽約時,經提供土地證明文件、寺廟登記證,介紹人褚建章不知明安寺係違建,且無法證明被告知悉明安寺係違建。

這份判決中更寫明:「彼時明安寺已興建多年,再者明安寺外觀規模宏大,巍峨聳立,有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銷售廣告可稽,是由明安寺占地之規模及醒目之外觀,洵難使人疑其係非法建物。」判決清楚指出禪師並不知違建,才會投入這麼多錢下去,禪師絕沒有詐騙的犯意。

在高院96年上重更(二)字53號無罪判決中,也記載:「被告當時所取得者只是該寺三樓之『使用管理權』,而並未取得『所有權』,是其在當時並未深入瞭解有關該寺是否確為未經合法申請核准之違章建築,以及以後確定無法申請合法化等事宜,與常情並不相違。」再次確認禪師不知情,因此轉賣納骨塔無罪!

離譜的是,在下一次發回的更審判決中,高院97年重上更(三)字113號竟然毫無憑據地推論禪師知情,因此改判有罪!其理由竟然只是所謂「自由心證」。這位法官為了判禪師有罪,自圓其說,竟然在判決書中荒謬的寫下:「被告欲向承運公司買受的標的物既為明安寺3樓『建物使用權』,而非買受明安寺『經營權』,自應查閱相關建物登記。」短短幾句「自由心證」,就完成了舉證推論,認為禪師「自應查閱相關建物登記」,設定你有這個查閱義務。判決再進一步說:「被告辯稱完全沒想到查看該建物相關資料等語,不能採信。」如此自問自答的判決,何其偏執?這樣的判決能讓人信服?

這份判決還離譜地寫下:「被告未向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申請辦理任何寺廟登記或寺廟變更登記,而違法經營天佛大道院。足證被告並不在乎明安寺或天佛大道院屬於違章的事實。」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明安寺本來就有辦寺廟登記,而辦不辦登記或變更登記,這與知情違建有何邏輯關係?但判決竟然推論出「足證被告並不在乎」的字眼。請問:就算真不在乎,能憑「被告並不在乎」推論被告知情違建嗎?如此缺乏任何證據所作的有罪判決,竟然被接下來的兩次更審判決照原文抄了下來,繼續宣判有罪。看倌們或許覺得匪夷所思,但只要翻出判決,大家可以公評!

刑事訴訟法上有名的「罪疑惟輕原則」,是說在證據不足下,必須判決無罪。刑事訴訟法也要求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的心證,才能判決有罪。本案禪師並不知情違建,所有證人都作證說禪師不知情,而且從常理去想也是如此,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然應該判決無罪。

看倌若擔憂如此失之偏頗,可以回顧高院5次更審判決,就不只一次認為禪師不知情,而且是兩次判決禪師無罪。顯然,高院法官們對於是否知情違建,沒有罪證共識,沒有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的心證。既然法官們都在猶豫,顯示罪證不足,當然應該適用「罪疑惟輕原則」。

但是,最後一審法官大老爺竟然沿用「自由心證」,拿前一份有罪判決幾乎全文照抄交差了事,這不算是冤判嗎?這樣的司法能令人信賴嗎?如果連著名冤判蘇建和案,在有共犯自白的證據下,被8次更審判決有罪,最終都依照「罪疑惟輕原則」改判無罪,禪師的這個全靠「自由心證」的離譜判決,還不算冤判嗎?

最離譜的一點是,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根本就是錯的!因為,禪師絕不是「購買納骨塔1樓及3樓之使用權」,當初是跟廟方合作主持大雄寶殿,只不過後來廟方反悔,硬是拿納骨塔1樓及3樓使用權給禪師抵債!這段真相就在案卷內「合作興建協議書」白紙黑字寫明!

因為禪師當初是收到抵債而託管的,怎麼會去查閱違建呢?這點攸關禪師是否知情的犯意。但是寫有罪判決必須自圓其說,竟刻意混淆這份契約證據,略去不用,其判決草率至極,更與卷證資料相違背,這實在令人氣結扼腕!人民要如何繼續信賴司法呢?

 

三、寺廟納骨塔完全合法

在台灣,許多宗教團體為了籌資弘法,都會採取販售寺廟納骨塔的方式。禪師當年因應許多信眾的需要,且響應政府火葬的政策,才會同意接手明安寺納骨塔使用權。

可是在民國80年代,納骨塔是完全沒有法令管理的。當時的「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只針對土葬,沒提到火葬。直到民國91年7月17日頒布「殯葬管理條例」,才對火葬及納骨塔設了規範。也就是說,民國81年還沒有納骨塔法令,高院判決卻用10年後的新法令,去苛責10年前的行為,這難道不是冤判嗎?

更不公平的是,民國91年7月17日新頒的「殯葬管理條例」,第72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後,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5年以上之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2年內符合本條例之規定。」直接承認寺廟納骨塔的合法地位2年,並要求2年內補正相關程序。也就是說,新法令尚且允許寺廟補正,均不得強制拆除。

最不公平的是,民國101年1月11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殯葬管理條例」全文,這次乾脆把2年補正期都刪了,全部「就地合法」。條例第102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修建,並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今天,各位所見到的各大寺廟附設納骨塔,雖然「曾經」都是「違建」,今天全部都「合法」了!

姑且不論「就地合法」是否合理,但在民國81年,全台灣到處都是寺廟納骨塔,根本無法可管。到了民國91年「殯葬管理條例」頒行時,都容許補正,不得強制拆除。到了民國101年時,更直接全部「就地合法」。既然民國101年1月11日的新法都承認合法,高等法院仍在同年8月7日判決有罪,這難道不是一樁冤判嗎?

就算有人嚴苛的指責禪師,無論如何不應該去賣「違建」的寺廟納骨塔,但當年全台灣充斥寺廟納骨塔,禪師卻在事發後,立刻成立善後中心,辦理解約退費,或者協助安遷到新納骨塔,圓滿善後。這在納骨塔界是難以想像的!即便今日,納骨塔銷售出去後,很難要求解約退費或換址,大多自己轉賣,但是禪師一肩扛下。後來更不會有人再去深究,禪師接受託管的納骨塔樓都沒了,他才是最大的被害人啊!

更令人掩卷嘆息的是,當年一群作秀議員直接帶著怪手去拆除明安寺納骨塔,根本是「違法拆除」。因為縱然是「違建」,依法仍不得強制拆除,而且是可以繼續使用的。許多看倌的先人們可能正奉厝於這類寺廟納骨塔呢!

當年強制拆除於法無據,卻因為作秀議員的「違法拆除」,才「造成」納骨塔的「損害」,把信眾親屬們「逼成」刑事詐欺案的「被害人」!否則,禪師怎麼會被起訴詐欺呢?法院卻全然不理睬違法拆除的影響,認為這一切「損害」都是禪師「造成」的!這難道不是冤判嗎?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其實,當年禪師遭逢「法難」,並不是因為寺廟納骨塔而已,根本是來自政治打壓。

 

貳、「法難」的澄清

一、「法難」的時代背景

民國80年代,禪宗臨濟宗印心佛法的弘法進入了一個新時期,悟覺妙天禪師率先走出了山林,進入了城市,在各地設立禪修會館,普及推廣禪修。從此,民眾禪修的風氣漸盛,幾年後更連帶影響到佛教幾大山頭也跟著下山,紛紛步上了城市弘法之路。

悟覺妙天禪師為自世尊以降之禪宗第85代宗師,所傳授的禪法簡明易懂,講求實修實證,身心改善之見證不勝凡數。至民國85年間,固定禪修者已近10萬人之譜,曾經來禪修者至少有30餘萬人之眾。當年,各地禪修會館一開班,不必宣傳便是爆滿,許多人主動前來詢問禪修班次,可謂極盛。

當年,北台灣及中台灣各地,許多禪修者喜將禪宗「三色光」或「三身佛」標誌的貼紙,貼在汽車後玻璃或機車擋泥板上,以保平安,此景街道巷弄間經常可見。在口耳相傳禪修益處的見證下,更多人來禪修。尤其北台灣,在工作壓力沉重與生活作息緊繃的步調下,民眾更亟需一種紓壓與尋求心靈寧靜的安頓法門,禪修正契合了眾人的需要,因此都市居民禪修風氣更盛。

然而,民國85年10月18日,一則新聞報導逆轉了這一切,一場禪宗的「法難」正式拉開了序曲。當天下午的中時晚報頭條新聞,竟以斗大的「妙天禪師詐欺斂財」作標題,配上一張禪師法會演講照片,輔以聳動的內文及夾雜一般人不易理解的宗教術語,拼湊出了一篇攻擊性的報導。

這一篇攻擊性的報導出現在當天晚報的頭版頭條,當晚全部電子媒體立刻跟進,各家電視台均大幅報導,談話性節目更是推波助瀾,「妙天禪師詐欺斂財」這則新聞便在隔天的早上成為了各大報的頭條新聞。

接下來的三周內,「妙天禪師詐欺斂財」的新聞持續佔據各大報的頭版,餵食了所有的媒體。所有對於禪師的不實言論與攻擊,充塞了所有媒體,仿佛每天都新的詐騙手法被發現。至於禪師所發表的聲明或澄清,全都泥牛入海,不見蹤影。所有來禪修的信眾都嚇壞了,許多人都退縮而不敢再來禪修。

各大媒體會對這則宗教事件作如此大規模的報導,實在不可思議。推究其因,一則是因為禪宗會員人數龐大,影響深遠;二則當時才剛發生「宋七力顯相紀念館詐欺事件」,連謝長廷夫妻都被捲入,當時媒體最喜歡這種連鎖性事件的報導,且最易吸引輿論。

但這些都只是表層的原因,因為即便是民眾關心的新聞,也不可能連續將近20天持續在各大報的頭版發燒,這是前所未見的報導熱潮。真正的原因,其實是政治力發起,並且刻意操作的。

 

二、總統大選中的佛教團體

民國85年3月,台灣將要舉辦了首次總統民選,候選人有四組,分別為:國民黨李登輝先生與連戰先生,民進黨彭明敏先生與謝長廷先生,新黨林洋港先生與郝柏村先生,無黨籍陳履安先生與王清峰女士。

國民黨李連配

民進黨彭謝配

新黨林郝配

無黨籍王配

首次舉辦總統直選,民主的浪潮激盪了全台灣的熱情,長久壓抑的政治熱情一瞬間迸發了出來,人人都熱烈地討論著選戰與策略。

選舉激烈的競爭促使各陣營用盡方法爭取選票,壁壘分明。民間團體縱然原無立場傾向,紛紛主動地、或被動地、或甚至是被迫地,都被各陣營要求投入選舉動員造勢或者必須表態支持。在當時的氛圍下,許多組織都積極地、或無奈地被捲入了選舉的激烈競爭之中。在這樣一個年輕的民主國家裡,所有人都在學習著民主。

民國85年總統大選國民黨造勢大會

民國85年總統大選民進黨造勢活動

當年依照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規定,無黨籍候選人必須提交超過40萬份的連署書,才有資格參選,這對於陳履安先生與王清峰女士一組來說,是非常困難的。在沒有政黨奧援下,缺乏政黨組織網絡協助動員連署,更是讓實際執行層面出現難題。

民國85年初陳履安先生在缺乏政黨奧援下,艱苦地採取全台環島行腳方式參選。

不過,陳履安先生身為佛教徒,長期沉浸於佛法,因此暗中獲得了佛教界的力挺,包含佛光山星雲大師與中台山惟覺法師等,都投入了積極連署的工作,各佛教主要團體也都或明或暗的支持了陳履安先生。禪師所帶領的禪宗弟子也不例外的,紛紛投入了連署陳履安先生參選總統的作業。

禪宗的義工們紛紛動員起來,每天都在連署。因為當年陳履安先生與王清峰女士形象清新,深獲年輕族群及女性族群的青睞,連署相當順利。再加上禪宗義工眾多,連署進度相當快速。

當時,禪宗的全體同修們,都熱烈地為陳履安先生連署,連署活動也相當順利,民眾普遍對於陳履安先生的印象很好,認為連署給他機會參選是好事。所以禪宗義工們在連署上就更加的賣命了,成果非常豐碩,僅靠禪宗義工竟在1個半月內就連署10萬份以上。

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已經觸怒了當時的執政黨。

大選前半年,約在民國84年10月底,執政黨發出了關切,許多佛教團體無奈先暫停了連署。當時,禪師也感受到了壓力,但為了讓陳履安先生取得參選資格,便堅持繼續協助連署,不過盡量保持低調,只要能協助陳履安先生順利取得參選資格,獲得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就好。當時同修們每周固定到會館禪修,有空便排班去連署。

 

三、桃園大法會的陰錯陽差

民國84年12月,悟覺妙天禪師的弘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為了能夠讓更多人認識明師正法,便計畫在桃園體育場舉辦一場6萬人的人天大法會。這將打破台灣史上法會人數紀錄。由於當年禪宗印心禪法的修習風行一時,各地禪修會館的禪修人數非常多,因此很順利帶動出可觀的法會信眾人數,一時報名者蔚為風潮。

民國84年12月12日桃園體育場,悟覺妙天禪師舉辦人天大法會,現場人數突破6萬人,是台灣史上最大規模法會。

人天大法會現場,全國禪修的禪行者和親友齊聚臨聽悟覺妙天禪師開示說法

這場法會既然能聚集可觀的信眾人數,執政黨自然高度關注。儘管當時禪宗正私下協助陳履安先生連署,不過,法會畢竟屬於宗教活動,歡迎各方大德共同祈福,自不宜獨厚何人。原訂計畫正是邀請各界人士參與,包含各陣營的候選人來參加。

沒想到,法會前夕,總統府辦公室的高層人士打來一通電話,表明希望法會主辦單位只邀請國民黨候選人李登輝先生到場,並表示不希望有其他陣營的候選人參加。這樣的請求在當時的選戰環境下,站在對方的立場是可以理解的。不過,陰錯陽差地,禪師沒有收到這樣的訊息。而禪宗的法會主辦單位僅是依照原訂計畫,採取圓滿不得罪任何一方的作法,邀請了四個陣營的人前來參加。

由於這樣一場法會是屬於宗教的盛會,是為了普遍大眾而設,縱然適逢選舉,有候選人要求參加,當然非常歡迎,但也不適合拒絕其他陣營,因此當時主辦單位並沒有遵照總統辦公室的要求,只能委婉地表示會接待任何一位願意蒞臨法會的大德,並且也將會熱烈地歡迎李登輝先生的蒞臨。殊不知,當時這樣的陰錯陽差與回覆,徹底惹惱了總統辦公室的人。

桃園人天大法會的當天,龐大的車流與人潮湧入了桃園體育場周邊,超過6萬人齊聚一堂,大家歡欣法喜地來聆聽禪師的開示,祈求國泰民安。而禪師與法會主辦單位都不知道他們已經惹怒了別人,照原訂計畫繼續法會的籌辦。

民國84年12月12日上午,來自全省各地的信眾有禮貌地排隊進入桃園體育場參加人天大法會。當天桃園交流道附近的高速公路段被上千輛的遊覽車給擠爆了。

人天大法會當天,悟覺妙天禪師開示說法,現場超過6萬名禪行者專注地聆聽。

(禪師在法台中央講法)

當天蒞臨的總統候選人陣營,只來了兩組,分別是民進黨籍的副總統候選人謝長廷先生與無黨籍的總統候選人陳履安先生。

果然國民黨籍的正副總統候選人李登輝先生及連戰先生,在這個人潮聚集的大場合都缺席了。

人天大法會當天,謝長廷先生與陳履安先生都蒞臨參加,坐在貴賓席上專注聆聽。

法會當場,陳履安先生、邱創煥先生因曾任監察院、考試院長,應邀坐在貴賓席上座,謝長廷先生係立委且係民進黨副總統候選人,亦應邀坐在貴賓席中上座。但是國民黨及正副總統候選人並未參加。

法會當場,陳履安先生與王清峰女士應邀坐在貴賓席,專注地聆聽。

桃園體育場大法會後,禪宗義工們恢復了生活,也繼續地私下為陳履安先生連署。大家當時只希望有一位佛教徒出身的人,有機會參選總統,希望把佛菩薩的慈悲與清淨都帶入台灣的選舉,改善選舉風氣與政治環境。

民國85年2月10日,逼近總統大選投票日,禪宗印心佛法弟子們動員約4千人為陳履安先生及王清峰女士造勢。

民國85年2月10日造勢當天,超過4千位禪宗印心佛法弟子們為台上的陳履安先生與王清峰女士歡呼與支持。

造勢大會當天,現場大約5千人,這一場幾乎全靠禪宗印心佛法4千餘位弟子熱烈響應,成功塑造陳王配在缺乏政黨動員下仍能聚集人氣的媒體形象。

由於佛教界的支持,以及禪宗印心佛法的私下大力動員造勢與投入人力活動,陳履安先生終於順利獲得超過40萬張連署支持票,成功達到連署門檻,取得了參選總統的資格。

卻沒有人料到,禪宗將會面臨一場毀滅性的災難。

 

四、總統大選的秋後算帳

就在總統大選後,執政黨的秋後算帳開始了。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這恐怕是匪夷所思的,但是政治人物的思維與考量卻是很複雜的,絕非ㄧ般人所能想像。落選的在野黨可以蓄積下一次大選的能量,但是抬轎的民間團體站錯了邊,在那個年代的下場就可想而知。

由於宗教團體所能發揮的動員力量是可觀的,政治人物當然希望獲得宗教團體的支持,但如果爭取不到他們的支持,下一次大選怎麼辦呢?當然必須趁著掌握執政資源時盡快處理。這場選後的秋後算帳開始以後,有些團體收到檢舉查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更多團體收到國稅局查稅或補稅通知,總之各種官方的「合法」調查鋪天蓋地而來。

對於許多宗教團體來說,在當時確實是滅頂式的災難。只要是在選舉期間支持非執政黨的候選人,都受到了秋後算帳的衝擊。悟覺妙天禪師便是在這個情況下,遭受到了滅頂式的打擊,發生了這一場「法難」。

這場「法難」表面雖是信眾檢舉,幕後卻是執政黨操作,引導媒體渲染,再發動國稅局查稅、檢調偵辦、查扣資產、拆除違建、鉅額裁罰等全面性打擊。這一連串精心的設計,需要動員許多媒體、司法機關、國稅機關等地連環套配合,絕不是幾個信眾出面空泛的檢舉,就可以連續上演三周的頭條新聞的。

回顧當年,在民國85年總統大選過後,執政黨便提出了「宗教掃黑」口號,指出有許多不肖宗教神棍詐欺斂財,擾亂社會。行政院率先擎起了這一面冠冕堂皇的大旗,當時法務部長廖正豪便宣布將積極展開「宗教掃黑」行動,內政部長林豐正亦指示所屬單位詳加調查疑似怪力亂神宗教團體,行政院並定於當年12月召開全國宗教會議並研議訂立宗教法。

當時執政當局的做法,引起宗教界及學術界的廣泛不安,認為這樣一部法典顯然有違反憲法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之嫌。但是執政黨真正要的不是立這部法律,而是要秋後算帳。事實上,到今天為止,這部法律案的草案和修訂版都還躺在立法院,像幽靈般的召喚著。

執政黨既然意在「宗教掃黑」,自然不乏宗教團體輸誠,願意配合演出,畢竟黨同伐異不是政治圈專屬,有些宗教團體是不會吝於打擊其他宗教團體的。當時遭殃的至少有佛光山、中台山、太極門與宋七力等,當然還有禪師的禪宗臨濟宗印心佛法。

當年,佛光山星雲大師支持陳履安先生,且是公開的力挺,在民國85年2月即遭到臺灣時報以「佛光山霸道多惡行」、「佛光山長袖善舞目無法紀」、「佛光山逃漏稅是公開的祕密」等極度聳動標題羞辱。臺灣時報是聽命於執政黨的媒體,竟指摘佛光山四大違失:違建、濫墾、垃圾汙染和漏稅。當地群眾也被發動前往佛光山聚眾抗議違建,民眾口耳間更不斷傳遞佛光山商業化的耳語,終於導致星雲大師下令封山,不再對外開放。他雖然只淡淡地說是要讓修行人有一個清靜修行的環境,其實幕後的原因正是執政黨的秋後算帳。

中台山惟覺法師當年同樣支持陳履安先生,也落得一樣的下場。民國85年9月間,發生了轟動一時的大學生集體出家事件。透過電子媒體的渲染,那些參加營隊擔任輔導照顧小學生的大學生義工們,被妖魔化成了不顧家人、冷血絕情的出家人,在電視上咆嘯哭鬧的形象被放大百萬倍。不僅如此,中台山違建、逃漏稅等等的調查接踵而來,中台山商業化營利的評價也透過耳語不斷散布,負面形象從此揮之不去。表面看來,都是中台山的不對,但幕後的原因,還是執政黨的秋後算帳。

太極門洪道子被控詐欺斂財案件,也是「宗教掃黑」下的另一受害者。太極門是一個氣功武術門派,也「正好」在民國85年總統大選後,遭到民眾向檢調檢舉,指名洪道子邪術騙人、「隔山打牛」,收取鉅額學費,詐欺斂財。媒體也大幅推波助瀾,到處都傳播著洪道子誇張氣功的傳聞。同年底,洪道子遭到檢方提起詐欺罪公訴,檢察官甚至指控他們「養小鬼」涉嫌傷害罪,只為了迎合當時的社會輿論,太極門遭到了毀滅性的打擊。緊接著,國稅局的查稅鋪天蓋地而來,指控太極門授課收取學費係營利行為,竟逃漏稅捐,最後課徵了離譜的數十億元的罰緩!究其原因,也只是因為他們在總統大選中,支持了非執政黨的其他陣營。

最有名的例子,恐怕是宋七力顯像紀念館詐欺事件。正是在民國85年總統大選後的這一年,宋七力遭到檢舉以「分身」為詐欺斂財手段,同樣有人來檢舉他,報紙隨後大幅刊登了他的「分身」照片,怪力亂神的形象馬上深入人心。事實上,幕後的操盤者仍然是當年的執政黨,說更直接就是總統府辦公室。因為打擊宋七力有兩個用意,一是直接打擊他的信徒謝長廷,因為這將可以徹底毀掉謝長廷的人格,二是為日後打擊 悟覺妙天禪師做準備,因為妙天禪師與宋七力都教導靜坐,也都是盛行於都市居民或中產階級之間。在這次事件中,宋七力一樣遭到檢察官以詐欺罪提起公訴,他的形象也徹底被毀了,謝長廷的形象同樣受到重傷。表面上看來,宋七力被操作成了騙子,幕後的原因其實仍然是總統府辦公室操刀的秋後算帳。

當時,禪宗印心禪法法門真可謂山雨欲來風滿樓,禪宗同修們知道自己支持的是陳履安先生,看到前面許多門派受到的圍剿,已不知該如何是好,只能靜靜地等待。

五、「法難」的打擊

掛羊頭賣狗肉的「宗教掃黑」大戲,終究要輪到禪師,來報復動員連署支持陳履安的禪宗。

大約在總統大選過後半年,約民國85年9月間,突然有匿名信檢舉禪師販賣納骨塔位,指控禪師涉嫌詐欺,要求退費。其實這些人都只是曾經來禪修過,但居心不良,受了黑道唆使,來向禪宗勒索錢財的。他們威脅如果不付錢就要向媒體爆料。當時,禪宗總會自認正當弘法,光明磊落,為何要受黑道勒索,因此嚴正拒絕。

沒多久,果然開始有記者找上門,提出了一些檢舉人的說法,禪師與禪宗總會細心地解說,盡量讓記者們了解實情。禪師以為事情就此打住。

民國85年10月18日,中時晚報突然以頭條新聞,報導禪師詐欺斂財,並且配上了禪師演講的照片,指禪師自稱發光,暗示與宋七力的詐欺手法如出一轍。記者報導內容的遣詞用字,一下就將禪師抹成了與宋七力相同的歛財神棍。因為宋七力先生詐騙新聞才剛發生,許多人甚至以為宋七力和悟覺妙天禪師是同一人。

沒多久,有些惡毒且勒索不成的黑道人士,竟然化身成為「受害證人」,到處接受「專訪」,向記者哭訴被害經過,將禪師誇大到怪力亂神的地步,他們私下卻又來繼續要求和解金,當時禪宗的形象全部毀於一旦。

接下來將近一個月的媒體連續報導,讓許多信眾受不了家屬親友的有色眼光,紛紛退轉。家屬們也逼著同修去把納骨塔位退費。

最離譜的是,有幾位台北縣議員為了博取版面,自詡正義鬥士,竟然可以在沒有合法拆除處分的情況下,夾帶縣政府率怪手搗毀存放大量納骨塔位的寺廟─明安寺(即「天佛大道院」)。他們當天找了許多媒體到現場連線直播,全國民眾都看到了納骨塔樓被拆除的現場畫面。

這是中華民國史上第一棟遭行政拆除的寺廟附設納骨塔,也是迄今唯一一棟遭拆除的。因為,在法律上,寺廟附設納骨塔都是合法建物,根本不能拆除。但是,當電視畫面轉播怪手破壞納骨塔樓的那一刻起,就提醒了全國的信眾家屬們,可以向禪師提起刑事告訴和民事求償,因為他們所買到的納骨塔位,活生生在全國人面前被政府拆毀了。

當初配合媒體、攻擊禪宗的幾位議員,包括了鍾小平、吳善九及璩美鳳等人,撫今追昔,令人不勝唏噓!荒謬的是,正因為這樣違法的拆除,才讓購買納骨塔位的信眾感受到被詐欺了,竟也因此坐實了禪師詐欺的行為,實在情何以堪。而禪宗的災難也就接踵而來了。

國稅局很快找上門來,開始查稅及祭出重罰,竟然在沒有任何會計憑證的情況,「參考」士林地檢署起訴書,隨便認定禪師出售納骨塔達25億元,進而裁處巨額營業稅1.2億元!

這在中華民國史上是破天荒的天文數字,即便對於一個跨國大企業都是難以承受的,但是國稅局竟然對一個宗教師父這樣裁決,反正就當打落水狗!最荒謬的是,國稅局的計算方法,竟然只是依照納骨塔樓的空間結構去試算,認為應該已經賣出了那麼多!

國稅局的重罰可以讓一個人永不翻身,因為你將永遠揹上沉重的債務及出境的管制,更可以抹黑你冠上一個逃漏稅的臭名。但這還不夠,既然要秋後算帳,他們利用了最有威力的司法,將禪師以詐欺罪提起公訴,讓他成為一個詐欺犯。黑道人士更居間串連,組織了「自救會」,唆使民眾出面檢舉,更有不肖律師出現,趁機賺取大量的律師報酬!真是情何以堪!

在後來歷審法院的訴訟中,都一再反覆清查禪師到底賣出了多少個納骨塔,每個賣出價金多少。國稅局毫無依據的計算與裁罰,連法院都看不下去,刑事庭與行政法院都將反覆一再核算,最後算出的結果,是原本裁罰的十二分之一,約1千萬元。但是,自此以後的媒體,甚至少數名嘴們,總是夸夸其談,指控禪師牟取暴利,遭天價補稅1.2億,而且其引用均「有所本」。真是無語問蒼天!

如果沒有這一場「法難」,現在的禪宗該是不同的面貌吧!

 

六、明安寺納骨塔的由來

民國80年時,禪師弘法即將邁入第10個年頭,想要找一處僻靜的山頭,以大雄寶殿供奉三寶佛。在當時禪師認為,與其要重新起造一座大雄寶殿,不如找一間合法既存的清幽寺廟合作就可以。斯時,禪師經人介紹前往位於台北縣汐止鎮的明安寺察看。

民國80年間,悟覺妙天禪師經褚先生介紹,前往位於汐止的明安寺參訪。當時,明安寺已經是規模宏偉,興建完工約5年的寺廟,照片可見到園區內已鋪設好蜿蜒而上的道路,水土保護及擋土牆等均已做好。(本照片攝於民國80年5月間)

當時,明安寺已經是一間完整營運的寺廟,在當地已經多年,具有完整的寺廟結構,一旁則是完善營運的納骨塔。禪師當時除了仔細確認山坡地的水土情況外,甚至更提出了合法執照的問題。

民國70年代,就已經興建完工的明安寺,一切設施完善。悟覺妙天禪師經褚先生介紹前往擔任大雄寶殿住持,事先前往會勘,看到施工完善,對方更提出台北縣政府林豐正縣長官印的寺廟核准登記證書,誤信是完全合法的。(本照片攝於民國80年5月)

當時,明安寺的負責人張運宗出示了寺廟使用執照,該寺廟登記名為明安寺,而且寺廟山頭建築宏偉,水電設施均相當完備,而且已經是運作多年,具有良好軟硬體的山林建築,連兩旁的水土保持都非常完善,這當然取得了禪師的信任。

事實上,在後來士林地院86年訴字131號法院的判決書中,明確引用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確認該處並無違反水土保持及致生公共危險之虞。判決文為:「本院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該開發區四周地表植物茂密完整,邊坡土壤無遭沖刷之情形,亦未發現有落石之狀況,且開發區坡腳未遭開挖,坡頂雖有高大建築物,然經丈量,該建築物與上邊坡保持有30公尺以上之安全後退距離,避開直接影響上邊坡之崩壞,開闢之爬山道路總長313公尺,高差62點3公尺,平均坡度約千分之二百,擋土牆頂端並無開裂、不合攏、高低差等不吻合之狀況,可判斷擋土牆並無下沈或傾斜,鑑定結果,開發本山坡地所興建之擋土牆大體上尚為安全,其中二面擋土牆雖有裂縫,但依裂縫之位置、形狀、寬度、僅其中一道路右側混凝土擋土牆上方漿砌軟卵石擋土牆是唯一較有潛在崩塌危險之處,惟並非必然發生等語,有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省土技字第1466號台北縣汐止鎮石硿子段擋土牆公共安全影響程度報告書在卷可參。則本件尚乏事證足認被告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擅自經營使用山坡地已導致具體之公共危險,自難僅以擋土牆有裂痕而謂已造成人車往來之公共危險。」

明安寺頂樓天台,悟覺妙天禪師於民國80年間前往會勘時,看到整個園區及寺廟都已施工完畢,且具有台北縣政府的合法寺廟登記及使用執照,認為這裡應該是合法的,而同意擔任大雄寶殿住持。(本照片攝於民國80年5月間)

就在洽談合作當時,明安寺的負責人張運宗也拿出了寺廟登記證,取信於禪師,任誰也不會知道這間寺廟有任何問題。

事實上,這間寺廟確實經過台北縣政府立案,只不過在建築方面有一些尚未合格的項目。然而,張運宗當時為了維護這座寺廟的營運,花了很多錢,他正需要資金來填補自己的財務漏洞,已經快撐不下去了。他急於尋找資金,曾先後找了許多宗教團體,包含密宗及道教都在內,但都沒有下文。最後透過一位褚建章先生的介紹,找上了禪師。

褚建章先生並不知道明安寺的建築執照設有一些合格待檢的項目,他在後來法院的證詞也都清楚地向法官表明:「我並不知道有任何違建情事,我自己全家都買了那裏的納骨塔,如果真有問題,我怎麼可能自己也買,還介紹給別人。」所以褚建章先生就介紹禪師到了明安寺,看看是否符合禪師的大雄寶殿需求。

可是站在張運宗的立場,他需要的是資金來解燃眉之急。他當然向介紹人褚建章先生及禪師隱瞞了項目不合格的情況。禪師當時需要的只是大雄寶殿,並不是整個山頭寺廟,而且禪師只不過是擔任大雄寶殿的住持,當然不會想太多,便允諾合資,先後總共交付了一億七千萬元給張運宗,交由張運宗運用,一方面維護整個寺廟山頭的硬體及營運,另一方面協助繼續興建大雄寶殿。

大約過了半年,位於頂層的大雄寶殿基地卻遲遲沒有動靜。禪師前往詢問大雄寶殿的進度,張運宗先生吞吞吐吐,推說必須先協助禪師申請加入中國佛教會,成為團體會員才能擔任住持。禪師信以為真,便將資料委託請他代辦。事實上,張運宗隱瞞了該處有許多不合格的待檢項目,因此根本無法照原建築圖在頂層基地上加蓋大雄寶殿。

幾個月後,禪師大約知道張運宗並沒有辦法如期完工,再派人協商解約返還款項時,張運宗當然拿不出錢,便帶禪師前往明安寺旁的附設納骨塔探勘,並願意將納骨塔的1樓及3樓使用權,暫時交給禪師使用及管理。禪師無奈之下,眼見款項一時也無法拿回,只好勉強暫時接受。

適逢當時火葬日漸普及,許多佛教信眾在禪宗修行,親人骨灰也有安奉的問題,早已提出希望能在自己法門清淨的納骨塔供奉,禪師心想政府政策也鼓勵火葬,故也在留意理想地點。現在既然張運宗拿了明安寺附設納骨塔1樓及3樓抵債,不如重新裝潢,清淨開光,供同修的先人安奉。

為此,禪師甚至斥資採用了當年先進的防火材質,希望給同修們最好的環境。禪師後來在法院一再答辯:如果我真的知道是違建,我為何還要接受?甚至繼續花那麼多錢去裝潢呢?

明安寺納骨塔內一隅,禪師誤以為建物合法無虞,便斥資將接手的3樓裝修,並全部改用當時先進的防火材質,希望提供最安全的環境,讓奉厝的故者與在世親友都能安心。(本照片攝於民國81年11月12日)

明安寺納骨塔共有3層樓,禪師只有接手3樓納骨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斥資裝修防火材質,至於1、2樓納骨塔則由原本業主繼續管理使用。事實上,當時2樓也擺著其他佛教團體的納骨塔位。(本照片攝於民國81年11月12日)

事實上,台灣地狹人稠,早年民間習俗多為土葬。為了解決土地不足且影響觀瞻的問題,政府在民國80年間開始鼓勵火葬。

不過在當時,相關的法令均付之闕如,納骨塔幾乎全部違法興建,許多則是依附在寺廟,而且沒有任何建照或使用執照的依據。當時,許多寺廟為了籌款,也順勢因應政府的政策而在基地內蓋起了一棟棟的納骨塔,民眾也習慣於將親人的骨灰安奉於寺廟納骨塔,獲得宗教庇佑。

在當時,脫離寺廟的獨立納骨塔是很罕見的,主因是當年殯葬法令配套還沒有頒行!極少數採公司型態的納骨塔業者,也是遊走在灰色地帶,透過各種地方政府的關係取得了開發執照,販售的情況更是涉及許多商業糾紛。

當年,禪師接收了明安寺納骨塔,他的認知就和當年一般民眾一樣,以為寺廟納骨塔都是可以的!而且,全台灣到處都是寺廟納骨塔,怎麼會想到後來釀出這麼多事端呢?

何況,禪師只不過是受託管理及使用兩個樓層,供作擺放納骨塔位。他並不是寺廟的起造人、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他也只是一個後來進駐的使用者而已。當整座寺廟及納骨塔全部被行政拆除時,禪師的投入全都血本無歸,他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啊!只不過,張運宗先生在「法難」前即已往生過世,禪師又能找誰索賠?找誰作證呢?

沒想到,隨著政治打壓與流氓記者的輿論渲染,明安寺竟然被說成了一座由禪師起造的大違建,禪師也被說成是一個破壞水土的人。

這是明安寺大殿正門入口,堂皇的建築及矗立的觀音像都是在民國75年間就已建妥安奉,這張照片拍攝於民國80年5月間,禪師最初經褚先生接手參訪時,看到完善的建築及合法的寺廟登記使用證照,認為一定是合法的,所以才同意擔任大雄寶殿住持。當時,任誰也不會懷疑這是一個會被勒令拆除的違建。

當年少數作秀議員帶了大批媒體,和違法的台北縣政府一起,叫來了怪手,竟然在完全沒有拆除許可的情況下,強行將建物拆毀。

在台灣這個法治的國家,這間寺廟存在於當地幾十年,就算違法需要拆除,總是必須經過合法的行政程序,透過會勘、丈量、確認違建範圍後,再以行政處分通知自行拆除,讓人民可以先行搬遷。但是台北縣政府及這些議員們目無法紀,竟自以為正義,以作秀為賺取選票的曝光機會,不問青紅皂白的強行拆除一切。

當時,許多當地信眾及禪宗弟子們,齊聚在明安寺前,希望這些怪手不要那麼粗暴,是不是應該給些緩衝時間,走完合法的行政流程呢?他們坐在寺院大門前,卻被那些遭少數議員裹脅而來的警察們給舉牌制止。真是情何以堪!

禪宗弟子們在明安寺(天佛大道院)前靜坐,表示真正受害的悟覺妙天禪師,而且拆除違法,希望能夠協調緩拆,讓納骨塔位都能夠先移靈安頓好再拆,但是少數議員自詡正義,竟然不故民眾對先人追思及信仰的尊重,強行要求拆除。

禪宗弟子們靜坐抗議,只希望能夠暫緩拆除。這些弟子們都是非常善良的禪行者,但是他們微弱的請求在政府掛羊頭賣狗肉的「宗教掃黑」大纛下,變得何其可悲!

拆除當天,台北縣政府在沒有取得合法拆除處分的情況下,在作秀議員的簇擁下,強力動用怪手,把整座寺廟及納骨塔夷為平地。

在拆除現場,甚至出現很多不明人士盤旋。當年禪師投入明安寺,曾被黑道恐嚇勒索,經媒體報導伸冤,警方也介入調查,遏阻黑道勒索宗教,但少數黑道仍然氣焰囂張。

台北縣政府違法拆除現場,有議員自詡「正義人士」穿梭。

即將遭到拆除的明安寺納骨塔。

拆除後的明安寺納骨塔,令人不忍唏噓。

挾著「宗教掃黑」的大纛,只要是扯到悟覺妙天禪師的,都是可以剷除與打壓的對象。就因為「宗教掃黑」,悟覺妙天禪師竟變成了明安寺的起造人,是山坡地水土保持的破壞者,是一個「明知」仍惡意買來轉售的詐欺犯。這真是情何以堪!

在他們破壞的當時,裡面的納骨塔靈灰都還來不及移走,連其他樓層的納骨塔都一起慘遭波及!

違法拆除後,被怪手推到在地的觀世音菩薩像。粗暴地拆除手法令人瞠目結舌!當時許多媒體也看不下去,紛紛指責拆除過於粗暴!

事實上,禪師和其他樓層納骨塔位消費者一樣,都是受害人!因為,他不是起造人,他是在不知情下的一個接收者,所投入的裝潢全都泡湯了。當時,其他樓層的人看到風聲鶴唳,也都不敢出面。就這樣,禪師被渲染成了整棟納骨塔樓的主事者!當時無論禪師如何的解釋,媒體也不去報導。

當時面對風暴,禪師負責任地辦理解約退費,讓他們取回款項,其他則協助安遷。

不過,真正選擇解約退費的比例很低,大部分人都選擇安遷,也就是選擇繼續相信禪師。當時禪師在楊梅找了完全合法的一棟納骨塔,協助安遷及重新開光超渡。可想而知,媒體不會報導禪師如何善後,輿論也不會想要去了解吧!許多人到今天都停留在禪師是個宗教詐欺犯的誤解中。

 

七、禪師代全民受過催生「殯葬管理條例」

這次明安寺納骨塔拆除事件,禪師其實是代全國寺廟納骨塔受過,並且促成了國內殯葬業的及納骨塔業的合法化,催生出了劃時代的「殯葬管理條例」!

早年,台灣的殯葬法令並不像今天完善。直到民國72年11月11日才頒行「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但是只有短短的32個條文。其中規定甚為簡陋,而且都只有規範土葬,對於火葬及納骨塔都付之闕如。

民國85年10月禪宗「法難」事件後,社會各界才注意到寺廟納骨塔的問題,連帶使國人注意到火葬與納骨塔可能帶來的影響。原本不受重視的殯葬業,此後也提出了立法的呼聲。至於當時亂紛紛的納骨塔,包含那些「違建」納骨塔,或者山頭濫墾濫建的寺廟納骨塔,也終於受到了政府及民間的重視,開始進行檢討及納入管理。

寺廟納骨塔許多是在兩、三百年前,當寺廟建造時,就一併附帶建好,其內安厝的骨灰動輒上百年歷史。後來許多寺廟為了募資,甚至為了賺錢,也就附帶設立納骨塔。隨著台灣寺廟、道壇如雨後春筍般地興建,寺廟納骨塔也散布全台各處。許多民眾將先人靈灰安厝於寺廟納骨塔中,無名遺骸或窮苦百姓人家的靈灰也都能有地方安奉,算起來也是功德一樁。可是,畢竟愈來愈亂,無法可管。

商業納骨塔則是基於專業與商業設計,因為不依附於寺廟,就必須申請取得獨立的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符合地方政府的建築法令,其要求比寺廟納骨塔嚴格的多。但是,在市場推廣上,卻又必須與寺廟納骨塔競爭。事實上,寺廟納骨塔與商業納骨塔一直是二元對立的。

殯葬業者又是另一個大問題,因為缺乏明確的管理法源依據,早期也受到人們鄙視,認為是個不吉利的行業,加上殯葬業者良莠不齊,殯葬業利潤也算豐厚,成本或標價更缺乏標準行情,惡劣的殯葬業者大賺黑心錢時有所聞,所以更加導致殯葬業混亂不堪,愈發使人鄙視。這種種殯葬問題盤根錯節,長期累積下來,亟待解決!

儘管如此,卻因為涉及的層面太廣,包括殯葬業的利潤分配,以及寺廟納骨塔與商業納骨塔間的相互排擠,種種利益衝突,都導致政府寧可將不要揭開這個黑幕,繼續「擺爛」下去!

然而,美麗的山林間寺廟林立,寺廟納骨塔也愈來愈多,大有破壞水土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政府的放任與坐視,使得寺廟或宗教團體繼續營運納骨塔,這個燙手山芋就繼續存在。而宗教團體想要擁有合法的納骨塔,卻也因為沒有法源依據,無法補正取得。至於商業納骨塔業者看到市場不斷排擠,百般心急也無奈。

政府本來應該積極解決這個問題,也許是不想管,也許是不敢管,最後竟因為民國85年10月禪宗「法難」事件,民安寺納骨塔遭到違法強制拆除,讓整個台灣的寺廟納骨塔問題浮上檯面!

自此,寺廟納骨塔濫墾濫建的問題,受到了商業納骨塔業者的批判,殯葬業者需要合法生存空間的呼聲,也找到了宣洩的時點。各界開始檢討老舊不合時宜的「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積極的立法委員也開始推動修法,但是殯葬業的利益衝突巨大,折衷各界立場不易。

在立法過程中,寺廟納骨塔與商業納骨塔之間的衝突,異常激烈。全台各處寺廟納骨塔中,都安奉了民眾的先人遺骸或祖先牌位,如果因為「違建」必須全部拆除,豈不天下大亂?雖然看著禪師的明安寺納骨塔被拆除,似乎大快人心,但輪到自己先人安放的寺廟納骨塔被拆除,這可絕對不能接受!

寺廟納骨塔與宗教團體強力介入了立法過程,和商業納骨塔激烈地角力。立法院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終於在民國91年7月17日立法通過「殯葬管理條例」,並且在第72條罕見地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後,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5年以上之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2年內符合本條例之規定。」

簡單說,就是容許寺廟納骨塔暫時存續2年,但必須在2年內補正程序完成,達到與商業納骨塔同樣嚴格標準的法令要求。這樣的立法方式,勉強讓各方接受。

不過,過了2年的緩衝期之後呢?

到了民國93年7月17日,2年落日條款期限到了,仍然沒有任何一家寺廟納骨塔辦好補正。因為法令規定實在太嚴苛,例如寺廟用地如何變更成「墓地」的地目呢?這根本無法補正。當時許多新聞報導此事,例如南投縣解決不了,南投縣政府宗教禮俗課長還在當年6月21日向自由時報投書。立委王昱婷更在當年8月4日,針對台南市寺廟納骨塔將遭拆除之民間恐慌,在立法院提出質詢。

結果,緩衝期2年過去了,沒有一家寺廟補正改進,政府繼續放任,寺廟納骨塔繼續「擺爛」存在。

直到民國98年4月6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過「宗教團體法」草案,並於當年5月21日經立法院黨團協商完成通過,草案第34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寺院、宮廟、教會附設之納骨、火化設施已滿十年者,視為宗教建築物之一部分。但以區分所有建築物為宗教建築物者,不適用之。前項視為宗教建築物一部分之納骨、火化設施,其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原規模依相關法令規定修建。」立法院嘗試要繞過「殯葬管理條例」,迂迴地利用「宗教團體法」給予全面就地合法化。

到了民國101年1月11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殯葬管理條例」全文,乾脆把兩年補正期都刪了,全部就地合法,法條第102條修改成:「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修建,並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至此,寺廟納骨塔終於在法令上全面「合法化」了!

民國85年10月禪宗「法難」事件,催生了整部「殯葬管理條例」。明安寺納骨塔遭到違法強制拆除,也點醒了全國寺廟納骨塔業者的團結,將寺廟納骨塔賦予合法的法源依據。禪師代全民受過,代全國寺廟納骨塔受過,卻換不回任何遭到誤解冤判的清白!

今天,全國寺廟納骨塔都就地合法了,而民國81年當年根本也不算違法,禪師卻被抹黑成賣違建納骨塔的詐欺犯,到今天還受到誤解,被判有罪,這難道不是一場冤判嗎?

這20年間,全國到處都是寺廟納骨塔,但沒有一個地方政府敢去強制拆除,為何當年台北縣政府和那些作秀議員偏偏敢呢?就只是因為頂著「宗教掃黑」的正義大纛嗎?禪師受到莫大冤屈,竟要永遠被世人誤解是違法的詐欺犯嗎?

 

禪師在遭遇「法難」後,始終不改其志,堅定弘法。不管世人如何誤解,禪師總是堅定弘法信念,並且相信法院會還給清白。誰知法院冤判,世人誤解,道聽塗說。

禪師所經歷之詐欺官司,自民國86年1月24日起訴,累計審理超過15年,打破詐欺案件審理時間最長紀錄。期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5次,打到更五審!其中,更二審和更三審都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仍然要發回更審。這樣無止盡的訴訟折磨,任誰也會失望與身心俱疲。何況,禪師為了弘法,經常需要國內外四處弘法演講,竟因案遭限制出境多年,海外弘法全都耽誤,這難道不是正法的災難嗎?

高院在民國99年6月22日宣判的98年上重更(四)字33號判決書中,更寫道:「被告自85年10月間案發,開始往來偵審機關應訊,歷經原審及本院審級五次審理,訴訟迄今已歷13年餘,被告現年逾古稀,於此漫長歲月,其往來自宅與法院應訊及委任辯護人,所損耗之時間、精力、金錢不可勝數,備嘗訟累,而本案多次、經年來回於第二、三審之間,在有罪、無罪之間擺盪,遲未定讞,其內心所受之壓力、憂慮、煎熬,可想而知,是被告雖迄未羈押,實與陷身囹圄無異。」連高院法官都非常同情被告,但隻言片語有豈能真正感同身受呢?

最高法院在民國99年12月21日發回更審的判決書中,便無奈地提醒:「本件自繫屬第一審之日起已逾8年,迄未能確定,被告據此聲請依刑事妥適審判法第七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案經發回,均宜注意審酌。」法官更明確要求依照妥適審判法減刑處理!

禪師受到法院冤判,「法難」也催生出「殯葬管理條例」,更讓全台灣無數的寺廟納骨塔洗脫汙名,免除遭到強制拆除的命運,讓無數民眾先人靈灰得以安息!但這卻換不回禪師的清白,更求不得世人的諒解,這能不令禪宗弟子痛惜嗎?

回首歷史上的「法難」,佛教或禪宗歷代祖師受到冤枉或迫害時,無非三種人處遇其中,第一類是道心堅定、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弟子們,第二類是因此心生懷疑、徬徨無措的弟子們,第三類是受人誤導、帶著誤解的眾生們。

「法難」可以說是對正法的考驗,也是對修行人道心的試煉。

前述第一類人能從「法難」中明辨真相,不執著表相,了悟三界之內緣起性空之理,堅定修行,直到證入聖位。第二類人若能從「法難」中去審視自己的起心動念,放下自己的知識障與我執法執,便能由此開悟,更證佛道。第三類人雖因「法難」而對正法產生誤解,若能受解說而相信正法,自能得佛菩薩光之庇佑,增長當世及來世之福慧。

「法難」誠如修行人之逆增上緣,一張知識障的網,如能明辨,進而衝破,便能心無牽掛,直入浩瀚法海。希望世人們能衝破天網,明辨「法難」真相,更能因而精進修行,都成為證入聖位的第一類人。

行筆至此,不禁執筆喟嘆:

一紙日月,兩行清淚;

何如漏盡,法我俱滅。

覺妙正明於民國102年2月春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