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5日 星期五

從妙天禪師宗教詐欺無罪案談憲法人權保障

悟覺妙天禪師宗教事件在民國85年間喧騰一時,86年1月24日士林地檢署以「宗教詐欺」及販售寺廟納骨塔詐欺起訴,迭經更五審,到100年6月28日高院100年度上重更(五)字第1號判決確定,歷15年。此期間,每一審的刑事庭都判決「宗教詐欺」無罪,至於販賣寺廟納骨塔詐欺則一直在有罪與無罪之間擺盪。因歷審判決書對「宗教詐欺」無罪理由有詳盡記載,本案又是罕見的重要宗教事件判決,值得加以探討。

 

憲法第13條明文: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所謂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大法官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由此可見,政府在處理宗教事件時,應該秉持尊重與謙抑,並且盡可能地給予保護。

但是,在悟覺妙天禪師宗教事件中,我們卻看到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罔顧憲法保障的人權,儘管最後司法機關在「宗教詐欺」上判決無罪,但是傷害已經造成。當年行政機關及執政黨利用「宗教掃黑」之名,剷除政見不同之宗教團體,就是一種禁制特定宗教信仰的違憲行為。

本案中,士林地檢署對悟覺妙天禪師起訴「宗教詐欺」,主要基於以下幾點:一、妙天禪師宣稱具有法力,販售金佛幣及納骨塔位,並超渡信眾之祖先;二、妙天禪師出版「宇宙生命之光」一書,其中大量佛光照片均屬假造;三、妙天禪師弟子劉錦隆(妙殿明)攝錄附身錄影帶,屬無稽之談,劉錦隆用以誆騙信眾。

然而,上述起訴的部分,最後被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全部無罪,此後高等法院更五審也都全部認定無罪。因為判決相當特殊,值得引述介紹。

判決無罪的第一個理由,正是基於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士林地院86年訴字131號判決書提到:「按宗教,原即指對於神道之信仰,是其所信仰之神或道,本即有超越理性之特質,無法以一般常識來判斷,更難以現有之科學技術檢驗證明。次按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13條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申言之,舉凡信仰自由、崇拜自由、傳教自由均應受憲法之保障,人民以言論、文字、出版等方式宣揚傳播其信仰之事務或宗教,亦應受憲法之保障。」

士林地院判決的第二個理由,是承認悟覺妙天禪師的「法力」或所謂「神通」,判決中對此表示理解與尊重禪師。

判決書提到:「妙天禪師究竟有無異於常人之能力?『宇宙生命之光』一書所載發光照片是否為佛光或確屬殊勝光芒?經妙天禪師『加持』之納骨塔,是否可超渡使用者至妙天喜樂世界成為菩薩,達成蓮花果位?或可得福蔭而消除業障,或事業順遂、身體健康,或超渡祖先、冤親債主?靈魂附身是否荒誕無稽?經妙天禪師加持開光之佛像金幣是否具大磁場?可保佑收藏佩帶者一家福祿綿綿,佛光普照?均涉宗教信仰之問題,難以科學方法加以驗證,自不能責令被告證明其主張之上開事項確實存在,否則即謂其施用詐術。」

關於「法力」或「神通」,高院100年上重更(五)字1號判決書中,更肯定地寫下:「宗教本來就有『神通』之觀念,基督教、佛教等正統宗教亦講求『神蹟』。超自然現象,信者有之,不信者亦有,此即屬宗教信仰之領域,為憲法明文保護之自由權,非司法機關所得干預。」

換句話說,法官在審理時,也體認到悟覺妙天禪師具有某種異於平凡人之能力,儘管某些人可能嗤之以鼻,但是司法機關卻必須完全尊重,承認現代科技之不足,尚無能力解析「法力」或「神通」的現象。而且,不能解析不代表不存在。所以,法院在這方面並不否認 悟覺妙天禪師的「法力」或「神通」,並判決無罪,這也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三個無罪理由是實質證據的部分。首先,法院將這些金佛幣送交中央鑄幣廠和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鑑定,這兩個單位都是對黃金純度最專業的鑑定機關,他們鑑定後確認了全部都是千分之999.9純金製造,沒有虛偽成分。判決書明確地詳述了整個鑑定的內容。

其次,法院也將「宇宙生命之光」一書,連同書中照片、底片全部送交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更是這方面的專業鑑定機構。

在民國80年代,還沒有數位相機,這本書中的照片都是用傳統感光底片拍攝,而且是上千位不同信眾在各個場合,例如 悟覺妙天禪師的法會現場、戶外禪坐現場、禪師蒞臨活動現場等等的即時即拍照片。

審理時,法院要求信眾們提交底片作證,這群信眾們將手中的底片翻箱倒櫃找了出來,全部呈交法院鑑定。經過刑事警察局鑑定以後,確認沒有一張合成造假。

依判決書所載,這批來自四面八方的照片及底片,都是信眾們使用個人相機,用市售軟片拍攝,送到一般相館沖印。他們既沒有專業攝影能力,更不可能具有合成底片的能力。然而這上千張具有奇妙光亮,甚至出現佛光等異象的照片,卻無法以常理解釋。法院為了取信,更傳喚了許多拍攝佛光照片的信眾到法院作證。

高院100年上重更(五)字1號判決書中,記載了下面這一段有趣的文字:

「提供編號甲底片之證人張恩寧到法院作證,證稱:『當時我坐在二樓拍攝,現場沒有這些光,拍出來就有這些光,我也不知道』、『禪修打坐時有時會看到光,感覺很祥和,眼睛閉上會看到一些光的變化。』」

「提供編號乙底片之證人張紹坪也到法院證述:『我是農夫在種水果,覺得景很漂亮,我就拍起了,後來洗出來才發現佛光,照片沒有經過合成處理。』」;

「提供編號丙底片之證人林昆三也證明:『……照片是我提供的,但不是我拍的,我就是照片中的人。』、『在八十年間我扶輪社同事照的,他告訴我說有張照片很奇特,我看了之後請他幫我洗一張,拍照現場是在泰國,不是台北某餐廳,書上印錯了……。』、『……禪修時當人進入無我狀態下會感受到光茫,但不是很明確,也可感覺出身體那部分有病痛。』各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58頁反面、第260頁、第261頁),均明確交待照片來源及拍攝情形……。」

由法院判決書中可以看到,法院大量引述了信眾拍到佛光照片的真實情況,以及信眾禪坐時見到光芒的特殊見證。法院引述這些見證的用意,正在於確認及肯定佛光照片並非合成,因此必須尊重,也等於承認悟覺妙天禪師在「法力」或「神通」上的特殊境界,所以給予無罪。

至於 悟覺妙天禪師弟子劉錦隆(妙殿明)攝錄附身錄影帶,更是相當值得注意。據法院判決所載,這捲錄影帶當初是遭檢方搜索時取得,所以斷無造假之理。

該錄影帶背景係一陳姓婦人在中壢禪室內與劉錦隆正常交談,卻突然發生附身現象,該附身者稱是陳姓婦人之已故祖母,靈魂正在受苦,希望能夠讓妙天禪師超渡亡靈,其後劉錦隆即允諾協助,並以天佛大道院納骨塔協助辦理,當場該附身者隨即平靜安定下來,並口稱感謝,隨後離開,陳姓女子則慢慢恢復清醒。這段錄影畫面因為內容靈異,據悉妙天禪師並不准許對外播放,但因遭到檢方搜出,仍被檢方列為宗教詐騙之證據。

法院為釐清真相,傳喚了錄影帶相關人士到庭作證,同樣證明了這捲錄影帶的真實性。

前述士林地院判決及高院100年上重更(五)字1號判決書同樣記載如下:「經查,證人即錄影帶當事者陳美仁之夫葉仲謀於原審證稱:陳美仁確有奇怪言行,似為一般所稱靈魂附身,經親戚馮李妹之介紹,至中壢禪室尋求幫助,在與劉錦隆交談過程中,陳美仁忽然發作,令不曾親眼看過此狀之劉錦隆,大感驚異,故臨時決定錄音,約十分鐘後,才想到商請同棟樓上之朱華樁攜帶攝影機錄影紀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6-27頁);另證人即在場見聞拍攝者朱華樁之妻黃淑芬證稱:83年1月23日,其夫妻忽然接獲劉錦隆通知而緊急拿取攝影機到場,到場時已見陳美仁發作,所以一進門就連忙拍攝,該錄影帶所紀錄之情形與其當日所見完全相同等語(原審卷四第251頁)。從而,上開靈魂附身之錄影帶,顯非被告與劉錦隆等人為故弄玄虛、詐偽所製作甚明。」在此也確認附身之事並無造假,因此認定無罪。

其實附身或超渡之說,原在我們身邊常聽到,而靈魂與輪迴之說,更從傳統信仰與文化故事中可知。這些屬於超自然的現象,很可能存在,只是因為現代科學是無法合理解釋,所以憲法和法院才會採取了尊重的態度,給予了 悟覺妙天禪師無罪判決,這也是一種理性與開放的正確價值觀。

悟覺妙天禪師只是一位弘揚佛法的法師,卻在執政黨運用行政權力執行「宗教掃黑」下受到打擊。事實上,所謂「宗教掃黑」本身就是一種違憲的行為。

因為,憲法是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求政府不可以對特定宗教給予貶抑或不利益,這正是憲法保障人權的真諦。然而,「宗教掃黑」很明顯地是將社會宗教信仰區分為「黑」和「白」,「白」的宗教可以留下,「黑」的宗教必須掃除。

說到底,「黑」和「白」由誰來界定呢?當然是執政者。執政者說你這個宗教是「黑」的,你就是「黑」的,應該被掃除。執政者說是「白」的,你就可以留下,受到了扶持。很明顯地,這就是政府的恣意與違憲。

政治不宜介入宗教,更不能進行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篩選,特別是在爭取選票的民主社會中,執政者運用政治力量來打擊異己,更會造成宗教迫害的情況。

本案 悟覺妙天禪師正是在執政者「宗教掃黑」的名義之下,遭受到了寺廟納骨塔拆除、稅捐巨罰、檢調偵辦的嚴重制裁,而對於禪教禪宗發展造成極為嚴重的阻礙。

我們期待台灣不會再發生宗教迫害或政治追殺,我們也希望妙天禪師的宗教無罪判決,可以作為我們檢視執政者違憲,司法機關落實憲法保障信仰自由的一個重要案例,能夠推動台灣社會更成熟進步,最終邁向一個更有法治,更富有憲法人權的公民社會。

徐志明律師(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所長)/民國101年9月15日發表